马鞍山定额站马造(2008)2号文件,中心思想:税前造价为计算基数,费率为2.07‰

关于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马造(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各方计价行为,根据《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马劳社(2008)8号)文件精神,并请示省造价管理总站同意,现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中工伤保险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均应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属于规费,在工程计价中必须单列,并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工伤保险费按工程税前造价(不含其本身)为计算基数,费率为2.07‰,费用计算程序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综合单价法计价的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08年3月12日

抄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管处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其中 1.人工费  
2.机械费  
措施项目清单费 (一)+(二)
  (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其中 3.人工费  
4.机械费  
(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 ∑(1+2+3+4)×费率
其他项目清单费 按清单计价要求计算
规费 5.规费(一) 社会保障费 按我市建管造[2006]108号文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 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省费用定
额的区间费率范围内的费率,施工单位按确定的费率报价
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
工程排污费 按我市环保部门规定计取
6.规费(二) 定额测定费 [一+二+三+四(5)]×规定的相应费率
7.规费(三) 工伤保险费 [一+二+三+四(5)+四(6)]×2.07‰
税金 (一+二+三+四)×规定的相应费率
建设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原件:

马鞍山关于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