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关于建筑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计价的调整意见

滁造价督[2008]0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推行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规定,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提高我市建筑施工水平,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经反复调研测算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工程计价提出以下调整意见,具体如下:

(一)凡建筑工程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可先套用定额中混凝土子目,其混凝土只作量分析不作材料分析,但应进入定额基价和计取相关费用。

(二)商品混凝土价差调整:[商品混凝土价]一[定额混凝土价]一[搅拌运输机械及人工费]。该部分价差只计取税费,然后进入总价。搅拌运输机械及人工费见附表。

(三)计算商品混凝价土差时,商品混凝土价不包括泵送费用(15-20元/m3),但定额中的垂直运输费也不扣除。

(四)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施工的建筑工程,其工期可比定额工期缩短5-10%。

以上调整意见,适用于安徽省2000建筑定额,施工企业在报价时可以参照执行,也可自行报价。

附:使用商品混凝土应扣除的搅拌运输机械及人工费。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使用商品混凝土应扣除的搅拌运输机械及人工费(元/M3)

序号 工作内容 单位 泵送 非泵送
1 带基、垫层、独立基、设备基、桩承台、杯型基、满堂基、基础梁、地圈梁 M3 35 24
2 有梁板、无梁板、平板、板下肋梁 M3 42 31
3 单梁、连梁、框梁、异梁、挑梁、楼梯 M3 48 36
4 矩形柱、圆形、多边、异形柱、构造柱、圈梁、过梁、弧形梁、拱形梁、混凝土墙、电梯井墙、拱板 M3 53 39
5 栏板、天沟挑檐板、雨篷、阳台板、挂板 M3 60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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