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造价[2012]5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精神,为便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发包计价,经综合测算,现将建设工程中使用干拌砂浆的相关计价定额调整方法明确如下:

一、将定额子目中的现场搅拌砂浆替换为干拌砂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砂浆1.65吨,水的用量不变。

二、现场搅拌砂浆替换为干拌砂浆后,扣除定额人工0.3工日/ m3(指砂浆用量);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另增加电费2.0度/m3(指砂浆用量)。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根据干拌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采集、整理、测算和发布散装干拌砂浆信息指导价,建设工程实际使用袋装干拌砂浆时,每吨增加25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